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惠昌即李洪雪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惠昌即李洪雪之限定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