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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劉秀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秀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0,71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48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