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乃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逸嫻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
8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6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