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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2號原 告 邱名川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被 告 蔡美珍

王柏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金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楨律師

熊家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如兩造尚有其他事證及主張欲提出,請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兩週提出於本院,如無其他調查之必要,該次庭期將言詞辯論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