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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5號上 訴 人 李宗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律師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返還律師酬金等
裁判日期: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