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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代 理 人 董明軒被 告 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江鎮代 理 人 吳宏輝、林堯順被 告 吳國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