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錦輝送達代收人 陳明和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勤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000元(計算式:3,948,000元(本訴部分)+368,000元(反訴部分)=4,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