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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7號原 告 允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道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