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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楊豬批法定代理人 楊榮吉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上列原告祭祀公業楊豬批與被告陳堯階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雖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18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1,120元(以原告起訴時主張通行之面積132.4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2萬3,800元),並命繳納裁判費3萬2,284元。惟原告於訴訟程序中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複丈後確認請求通行權範圍土地合計為267.42平方公尺,以通行土地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萬3,8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36萬4,596元【計算式:267.42平方公尺×2萬3,800元/平方公尺=636萬4,596元】,應徵裁判費6萬4,063元,扣除已繳納之金額3萬2,284元後,尚須補繳3萬1,7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