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被上訴 人 王文楷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楷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間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