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峰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芳明被 告 嘉祿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偉被 告 林文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