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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李福助被 告 陳彥瑋訴訟代理人 陳憶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列陳憶萱、陳彥瑋為被告,並就陳彥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部分及陳憶萱犯公然侮辱罪部分聲明請求:「

一、被告陳彥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667元,被告陳憶萱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僅就被告陳彥瑋犯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部分為有罪之判決,至被告陳彥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陳憶萱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則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故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陳彥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陳憶萱犯公然侮辱罪等起訴不合法之部分,並經本院諭知本案審理範圍以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陳彥瑋有罪(傷害、公然侮辱)之部分,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陳彥瑋於102年9月12日19時4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

○○○街○○巷○弄○號住處小門前之巷道,因不滿原告欲擅自移動訴外人陳憶萱停置之車輛,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左胸鈍挫傷、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之傷害,並在毆打之中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上開公共場所,以「幹你娘」之話語侮辱原告,而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而被告上開傷害、公然侮辱等行為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傷害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㈡被告上開傷害、公然侮辱等行為與原告身體受傷、名譽貶損

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爰將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臚列於下:

⒈醫療費用1,667元: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受有頭部外傷

、左胸鈍挫傷、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等傷害,經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急診、就診,總計支出醫療費用1,667元。

⒉精神慰撫金30萬元:原告因被告之毆打致受有頭部外傷、

左胸鈍挫傷、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等傷害,身心承載各種不便與痛苦;另被告辱罵原告「幹你娘」之話語,已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與社會評價,並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且被告對其行為非但毫無悔意,反更誣指原告傷害,致原告身心承受極大痛苦,爰請求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以資慰藉。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就傷害罪部分:系爭傷害事件係原告先毆打被告,被告為防

衛始加以揮拳反擊,且因原告所站立之位置空間窄小,加上天色灰暗,致其遭花圃絆倒自摔,因而造成上開傷勢,是兩造間既為互毆並致各有傷勢,則被告主張過失相抵。又倘本院認被告有毆打原告之情,則被告願意給付原告醫療費用1,667元,至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過高,被告無力支付。

㈡就公然侮辱罪部分:本件原告先手動手毆打被告,被告於傾

刻間自覺係因身形矮小瘦弱,如同窩囊,才會遭原告毆打,遂以每逢遭遇不順遂事物時,慣用反諷咒罵自己「幹你娘」之怨歎口氣來表達被告之窩囊、軟弱及不爭氣,被告並無指名道姓咒罵原告「幹你娘」。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9月12日19時40分許,在臺南市○○

區○○○街○○巷○弄○號住處小門前之巷道,因不滿原告欲擅自移動訴外人陳憶萱停置之車輛,除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左胸鈍挫傷、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之傷害外,在毆打時,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上開公共場所,以「幹你娘」之話語辱罵原告,而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亦不爭執有前開行為(僅辯稱係原告先動手、無侮辱故意),應堪認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係原告先動手,應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云云,

然前開刑事案件審理時曾當庭勘驗原告所提供之手機拍攝並有聲音之畫面(播放時間4分22秒止之聲音及對話內容如附件所示),而由附件所示之聲音及對話過程,關於原告因在前開巷道遭鐵牛車阻礙車輛通行,而請求移動鐵牛車之事,係由被告出面與之應對,並出言制止原告移動鐵牛車之舉動後,隨即出現原告質問為何被告要對其毆打,以及「幹你娘、幹你娘、幹你娘」和原告遭毆之哀叫聲,之後被告並嗆聲其係拳擊手而要將原告打慘之情狀,該段期間並未見原告有何先行出手攻擊被告之互毆的跡象,是被告辯稱係原告先出手傷害云云,自非可採。況按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967號判例參照)。易言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固定有明文,惟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自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查本件原告所受之傷害係遭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所致,而被告主張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之理由無非係以原告先出手毆打為其論據,然依前揭說明,原告縱先有傷害行為,兩造之行為亦係互為侵權行為,且原告之行為並非原告受傷之共同原因,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於法尚有誤會,自非可採。㈢被告另辯稱其並無侮辱原告之故意云云,然查,前開巷道係

供人車通行之道路,自屬公共場所,則被告在前開巷道上,除毆打原告致其受傷外,尚對原告口出「幹你娘」之語,而該言詞,衡諸社會一般通念,有輕蔑、鄙視,使人難堪之意涵,客觀上自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是被告此部分之所辯,亦非可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在前開公開巷道,除毆打原告成傷外,另以言詞侮辱致原告受有名譽上之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受此傷害、侮辱,除支出醫藥費1,667元外(此部分被告並不爭執),身心及精神亦受有痛苦,應屬實情,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而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屬有據。惟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例參照)。查原告係大專畢業,目前從事不動產仲介,每月收入10餘萬元,名下有多筆財產(財產總額5,869,491元);被告係五專肄業,目前在監獄擔任雇員,每月收入約3萬元,名下除有薪資所得外,並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系爭事件之起因、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及原告所受之損害程度等情,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0萬元,實屬過高,應予核減為5萬元,方稱允適。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即非正當,要難准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附件:

00:22秒時有門鈴聲音響起,有狗叫聲。

00:58秒有穿高跟鞋走路的聲音。李福助:剛不是有搬家的車過來嗎?某男:晚上要坐就過來。

李福助:ㄟ,這裡啦,來。

某女子:(聽不清楚)很奇怪,不然他要怎麼進來?他無法進來

啊?李福助:我在這裡等很久了。

某女子:沒辦法,我在那邊搬。

李福助:等一下把他的車拖去旁邊。叫他倒車。

某女子:叫他後退?那我跟他講。

李福助:不用,我來講就好。叫他倒車進來。

李福助:麻煩一下好嗎?大哥。

陳彥瑋:什麼?李福助:麻煩一下,車子要進來,我跟你拜託一下好嗎。

陳彥瑋:你用成這樣。

李福助:不是啦。你稍微移一下就好,拜託,好嗎?不然等下我就乾脆自己挪了。

陳彥瑋:可是這樣…。

李福助:不是啊,可是人家要進來,你這樣,你就稍微放旁邊一點就好,拜託一下。

陳彥瑋:可是那車子我不會開。

李福助:你不會開,不然我幫你處理好嗎?陳彥瑋:如果可以搬,你自己處理。

李福助:其實沒必要這樣,唉呦。

某女:他們要開進來。

李福助:就開進來。

陳彥瑋:你這樣移人家的車不太好吧李福助:不太好?說真的,大哥,我們要進來啦,拜託一下啦,占成這樣子。

李福助:喔,勇喔,勇哪,很行。

陳彥瑋:你現在給我說什麼?李福助:我說你勇啊。

陳彥瑋:你不要給我移車喔。叫警察,叫警察來。

李福助:你叫,你叫。

李福助:你打我幹嘛? (撥放時間:03:33)陳彥瑋:幹你娘、幹你娘、幹你娘,啊!(播放時間:03:34)(有穿插小孩尖叫聲、哀號聲)陳彥瑋:幹幹幹幹幹幹。(播放時間:03:40)李福助:ㄡ!啊!陳彥瑋:我是拳擊手,你不要欺負我家的人,我要把你打的好慘。

李福助:我說…。

陳彥瑋:啊,把你打好慘。

陳憶萱:西卿啊。

李福助:你打我?陳憶萱:西卿啊。西卿啊。

陳彥瑋:啊。

李福助:我打不贏你陳彥瑋:啊,啊,等你出去你就知道,你要怎樣。(播放時間:

03:59)(小孩大聲哭叫聲)李福助:我有欺負你家人?陳彥瑋:我他媽的,他媽的,打我。

李福助:你打他幹嘛?陳彥瑋:沒錯。打我!大聲一點,用力一點,好。

(小孩哭叫聲)

裁判日期: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