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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3號原 告 江佳財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正吉橡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長榮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105年10月28日前以書狀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5年6月21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051066773號函之附件談話記錄(3)至(5)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