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3號原 告 江佳財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正吉橡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長榮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3號原 告 江佳財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正吉橡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長榮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