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正吉橡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長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佳財間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該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