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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曾根盛原 告 曾煥凱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劦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65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曾根盛、曾煥凱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日期: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