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蕭海清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被 告 高茂永
顏秀娟顏秀靜鄭啟驊高茂生高維里高元泰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元良被 告 高茂水
高茂火高茂瑞高黃初枝高志勝即高茂森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雪華即高茂森之繼承人被 告 高芳蘭即高茂森之繼承人
高誼蓁即高茂森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彩霞即高茂森之繼承人被 告 高麗華即高茂森之繼承人
高元彬即高茂祥之繼承人高佩卿即高茂祥之繼承人陳麗紅高彤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四日前以書狀(包括被告人數之繕本)陳明下列事項: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役權之法律依據為何?未經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前,可否請求塗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