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元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尚真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方金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