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9號原 告 何凰菱被 告 何冠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及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87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