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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4號上 訴 人 陳英哲即坤達工程行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處理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案由:給付處理費用
裁判日期: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