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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對被告黃馨蒂、黃建榮、張慧玲等三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支付命令後,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67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