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陳慶任法定代理人 許妤榛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傳仕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勝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陳妤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許妤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