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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周彩鳳

戴瓊美戴詠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宇鵬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18,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