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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祥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被 告 謝文峰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59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33號),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