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峻緯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德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活動攤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李峻瑋」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峻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遷讓活動攤車等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