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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尚真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方金寶律師吳冠龍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鄭智元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90,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