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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陳修平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原告終止「平屋頂」部分之租約為有理由,則㈠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範圍為何?有無包括「斜屋頂」、「綜合型」部分之租約?理由為何?㈡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容量為何?如何計算?若無法計算,原告得否一部終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