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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被 告 詳如【被告附表】所載共計114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仁、陳克文

(【被告附表】1至3、6至12、14至17、20至30、37

、41至44、46至50、54至64、68至89、92至104 、

106 至110 、112 至114 之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

(【被告附表】18、19之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被告應各自【附表】所載之房屋遷出,並將該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附表】所載之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之「五年不當得利」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各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各至返還【附表】所載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之「按月應給付」欄所示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由被告各負擔【附表】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依據無權占有之事由,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及追加被告,並撤回部分請求之事項,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吳明義、伍成均、張嘉瓴、鍾惠峯、鍾明山、何貴琴、鍾文瑞、周清誥、吳志權、吳晏霖、吳孟玲、陳庭宇、吳明勳、林蓮蕉、呂明冬、呂懿晉、黃林好、李柏駪、曾賜賢、施依成、陳李玉霞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之所有人

(下稱系爭房屋),被告等人無權占用系爭房屋,或設籍該址,屢經催討均拒絕返還房屋或遷出戶籍,因系爭房屋業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指定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第21條之規定,原告對系爭房屋負有日常保養、定期維修、防盜防災、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及修復、再利用計畫等義務,如有違反將遭主管機關裁罰,惟系爭房屋遭被告等人占用,致原告無法履行前揭義務,是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及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應自系爭房屋遷出,及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㈡又原告前對原占用人林金印、黃進昌、李昌運等人請求遷讓

房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75年度上更㈠字第8 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下稱前案),判決理由雖認定原告與林金印、黃進昌等人之間具有租賃關係存在。然因其等長年未繳納租金,經原告分別於102 年2 月19日及同年8 月1 日發函催繳租金,而均拒不繳納,原告已於

103 年4 月24日通知終止租約,不得再主張有合法使用權源;其他被告非前案當事人,不得援引主張與原告間亦有租賃關係存在,另被告柯慶宗、蔡清硃部分,縱認原告與該二被告亦有租賃關係存在,原告業已發函催告其等給付租金及終止租約等語。

㈢並聲明:

⒈【修正附表1 】第2 欄所示之被告各應自第1 欄所示之房屋遷出,並將該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⒉【修正附表1 】第2 欄所示之被告各應給付原告第7 欄「五

年不當得利」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第6 欄「按月給付不當得利」所示之金額。

⒊【修正附表1 】及【修正附表2 】所示之被告各應將戶籍登記自第1 欄所示之房屋遷出。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林腰等人(即【被告附表】1 至3 、6 至12、14至17、

20至30、37、41至44、46至50、54至64、68至89、92至104、106 至110 、112 至114 之被告)則以:⑴系爭房屋為前台灣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碱公司)之員工宿舍,台碱公司安順廠區於66年9 月間併由台灣製鹽總廠(下稱台鹽總廠)經營,其餘廠區及附屬設備於72年7 月25日與原告合併,並由原告概括承受台碱公司之權利義務。被告均係以台碱公司安順廠員工及眷屬之身份居住於系爭房屋,並非無權占用。⑵又原告於75年間曾對占用人林金印(已死亡,即被告林侯罔飼之配偶)、黃進昌(已死亡,即被告黃峰澤之父)、李昌運等人提起遷讓房屋訴訟,業經臺南高分院75年度上更㈠字第8 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判決理由認定林金印、黃進昌等人自66年間調至台鹽總廠臺南鹽場任職起,至72年10月止,台碱公司並未請求遷還宿舍,而向其等收取宿舍使用費,原告與台碱公司合併後繼續收取,應與林金印、黃進昌等人發生租賃關係等情。而被告林侯罔飼、黃峰澤各為林金印、黃進昌之繼承人,應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故原告與該二被告之間應具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其餘被告雖未經訴訟確定,但居住之原因事實相同,應同視為與原告亦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另因系爭房屋係為木造,且地處海邊,屋齡已久,長年遭海風侵蝕,破損嚴重,原告未予維護、修繕,已不堪居住,被告自行出資修繕,原告亦未出面制止,並要求居住人自行變更水電費申請人繳費,應認原告有讓離職(退)員工繼續租賃使用之默示意思表示,被告亦自得以修繕費用扣抵租金,不能謂為未向原告繳納租金。⑶再查,系爭房屋屋齡近60年,已無剩餘價值,且位處於戴奧辛嚴重污染及土壤液化區段,居住環境惡劣,土地利用受限制,北側為鹿耳門天后宮,香火鼎盛,長年鑼鼓喧天,鞭炮噪音不絕,西側為公墓,地勢低窪,經常淹水,居住環境不良,故原告請求按土地每坪租金700 元計算之不當得利,尚屬無據,應以105 年土地申報地價之年息百分之6 計算為適當。⑷至原告請求遷出戶籍部分,被告除遷入自有或親屬、同居人之房屋,得依戶籍法規定遷入外,若遷居他人房屋,須屋主提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屋主有被課徵房租稅收之虞,此對經濟弱勢之被告,實有困難。系爭房屋業無價值,現已列為古蹟,原告並無強求被告遷出戶籍之急迫性,被告戶籍設於該址,並未對其造成任何損害,原告請求被告遷移戶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峰澤及吳麗珠則以:⑴黃進昌(即黃峰澤之父)原係

台碱公司員工,並配住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房屋,台碱公司安順場併由台鹽總廠經營後,黃進昌雖調至台鹽總廠台南鹽場任職,但台鹽總廠並未另配宿舍,且自66年10月間至72年10月止,均由該鹽場代扣宿舍使用費,按月轉交予台碱安順廠及原告,原告與黃進昌間已發生不定期租賃關係,業經前案判決認定。雖自前案判決確定後,原告未再向員工收取宿舍使用費,但卻讓員工及眷屬繼續居住使用,並要求居住者變更水電申請人自行繳費,足認原告有同意讓調職(離職)員工及眷屬繼續使用宿舍之意思,被告並非無權占用。而黃峰澤自小居住於此,與吳麗珠結婚後仍與黃進昌同住於此,黃進昌於十餘年前死亡,被告二人仍繼續居住至今,並非無權占有。再者,原告同意安順廠之員工眷屬繼續居住數十年來,雖未收費,但對房屋修繕之事未予置理,均由居住者自行負擔修繕費用,多年來相安無事,足見雙方間至少有附條件(自行修繕條件)無償租賃或無償使用借貸之明示或默示意思,惟今卻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不當得利,於情理法均有不合。⑵又被告因長年居住於此處,致受戴奧辛汙染,傷害身體健康甚鉅,當地受害居民共計200 餘人已於97年起訴請求原告及經濟部連帶賠償損害,業經本院97年度重國字第3 號判決,原告否認汙染之事實,拒絕賠償受害居民,並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毫無反省行為;且明知行政院專案小組已於94年7 月決議發給受害居民補償金,被告每月各可領取3,000 元,若搬離或將戶籍遷離,將因不符合補償條件而無法再領取補償金,對被告之權益顯有重大之損害。是以被告二人尚可領取補償金約8 年半,計算所受損失高達612,000 元【6000×( 12×8+6)】。故縱認被告無權占有,原告為汙染行為人,不積極謀求補償對居民所造成之損害,明知受害居民領取補償金,須實際居住及設籍設在該處,仍堅持請求被告遷離,致影響被告領取補償金之權益,應符合濫用權利之規定。⑶再查,系爭房屋為木造,長年因氣候潮濕、白蟻頻生等狀況,已破損不堪,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每月14,350元租金之不當得利,顯屬無據,被告僅願每年給付相當於土地公告地價百分之6 之租金予原告等語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重訴卷八第263-274頁):㈠【附表一】之被告各居住及設籍在【附表一】之房屋。

㈡【附表二】之被告各設籍在【附表二】之房屋。

四、兩造爭執事項(同上卷第275頁):㈠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請求被告遷出【附表一】之房屋及戶

籍,及依據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有無理由?㈡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請求【附表二】之被告遷出戶籍,有無

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請求被告遷出系爭房屋及給付不當得利,應予准許之部分詳如【附表】所載:

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占有物之訴,被告對於原告就其物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附表】所載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為原告所有,此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可稽(見本院補卷第24-67 頁);又被告各居住在【附表】所載房屋之事實,亦無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則被告以其非無權占有資為抗辯,依前揭說明,應就其得對原告主張有權占有系爭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倘不能證明,即應認原告之請求有理由。

⒉而查:

⑴被告林腰等人以:系爭房屋為原為台碱公司安順廠之員工宿

舍,其等係以台碱公司安順廠員工及眷屬之身份居住於系爭房屋之情詞,抗辯非無權占有等語,固各提出被告柯慶宗之台碱公司安順廠員工離職辦理手續清單影本、被告蔡清硃之台碱公司廠服務證明書影本(本院重訴卷三第43、68頁),及戶籍謄本職業欄記載台碱公司安順廠員工等為證(本院重訴卷四第127-219 頁)。然按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自得請求返還。而查,台碱公司安順廠於66年9 月間併由台鹽總廠經營,原安順廠員工自台碱公司離職,台碱公司於72年7 月25日由原告合併概括承受等情,復為被告所陳明,則原任職台碱公司安順廠員工既已自該公司離職,與合併後之原告即無任職關係,原因任職配住之宿舍,應認其使用借貸關係亦隨之消滅,原配住員工及眷屬自不得再對原告主張有權使用系爭房屋。

⑵次查,被告林侯罔飼及黃峰澤二人另以:原告前對占用人林

金印(林侯罔飼之配偶)、黃進昌(黃峰澤之父)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經臺南高分院75年度上更㈠字第8 號判決駁回確定,前案判決理由認定林金印、黃進昌自66年間調至台鹽總廠臺南鹽場任職,至72年10月為止,原告仍向其等收取宿舍使用費,應與林金印、黃進昌間發生租賃關係,故林金印、黃進昌與原告間應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並對繼承人之被告林侯罔飼及黃峰澤發生效力等語,固據提出前案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影本為證(見本院重訴卷三第38-4

1 頁)。然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分據民法第440條第1 、2 項規定可明。而自73年起,原占用人林金印、黃進昌及其後繼承之被告林侯罔飼及黃峰澤等均未向原告繳納租金之事實,復無爭執,則原告分別於102 年2 月19日及同年8 月1 日發函催告其等繳納積欠之租金,因其等均未為支付,已經原告於103 年4 月24日通知終止租約等情,迭據原告提出上開函件可證(見本院重訴卷四第66-77 頁),應認原告終止租約於法有據,故前案判決認定之租賃關係,業經原告合法終止,被告林侯罔飼及黃峰澤不得再執此主張有合法占用之權源,亦堪認定。另查,被告柯慶宗、蔡清硃二人雖同為台碱公司離職員工,然其等並非前案判決之當事人,自無從援引前案判決主張其與原告之間亦有租賃關係存在。⑶又查,被告黃峰澤及吳麗珠以:其等為台南市安順區戴奧辛

受災戶,現每月領取行政院補償金,若搬離將因不符合補償條件而無法再領取,權益受有重大損害等情事,抗辯原告起訴請求其等遷離,有權利濫用情事云云。然而所謂權利濫用,係指外觀上為權利之行使,實質上卻違反權利之社會性,而不能認為正當行使權利之行為,亦即行使權利因逾越權利之本質及經濟目的、或逾越社會觀念所允許之界限,而成為權利之濫用。原告為系爭房屋所有人,請求無權占有之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乃權利之正當行使,又系爭房屋業經臺南市政府於103 年間指定為古蹟,並函知原告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提交管理維護計畫(見本院補卷第72-75 頁),則其為配合辦理古蹟管理維護權責,因而訴請被告遷讓房屋,亦非以損害被告為主要目的,自難認係權利之濫用。

⑷此外,被告復未提出有權占用【附表】房屋之事證,其等抗

辯有權占有之情詞,即不可採信。則原告請求【附表】之被告應各自【附表】所載之房屋遷出,即應予准許。至原告另請求被告吳明義應自【附表】編號1 之房屋遷出部分,雖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調偵字第597 號起訴書及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536 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 份(見本院重訴卷四第58-59 頁及第303-308 頁),主張該被告有占用上開房屋之情事,然查本院審理期間,該被告已未實際居住於該屋之情,除據該戶之被告林腰及蘇家淑陳明在卷(見本院重訴卷三第82頁、卷四第314-342 頁),並經當地里長蕭琮憲時地訪查後於本院具結證述同情(見本院重訴卷八第23、126 頁),堪以採信為真。是被告吳明義既已未占用【附表】編號1 之房屋,原告仍請求其遷離,即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⒊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依其利益之性質如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此觀民法第179 條、第181 條但書規定可明。又得請求之不當得利範圍,應以他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使用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查【附表】所載之被告無權占用【附表】之房屋,核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使用系爭房屋之利益,獲得相當於租金數額之不當得利,並因而致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依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另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10為限;所謂土地總價額,係指法定地價而言,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查,【附表】之房屋坐落在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門○○宮及○○國小相鄰,距離台江國家公園約7分鐘車程;又為日據時代木造房屋,屋齡近60年,因地處海邊,常年遭海風侵蝕,破損嚴重,已無剩餘價值,且位處於戴奧辛污染及土壤液化區段,西側為公墓,地勢低窪,經常淹水,居住環境不良等情,分據兩造陳明在卷(重訴卷一第16頁背面、卷三第23頁),並有系爭房屋定著土地範圍示意圖、周邊地形圖、空拍圖、房屋現況照片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供參(補卷第74頁、重訴卷一第137、138頁、卷三第60-65頁及卷五第271-295頁)。審酌上情,認被告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以其等主張按坐落土地之105年度申報地價之年息百分6計算(重訴卷三第31-36頁房屋計算表),較為可採;原告主張按每坪700元計算,尚屬過高。

據此,原告得請求【附表】之被告給付起訴前五年之不當得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4月30日(以被告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為準,見補卷第240頁)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應給付之不當得利,各為【附表】之「五年不當得利」及「按月應給付」欄所示之金額。

⒋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附表】之被告就應給付之「五年不當得利」金額,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5 年4 月30日起,各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請求被告遷出戶籍部分,應無理由:

⒈按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遷徙登記,以

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分據戶籍法第21條、第41條、第46條、第50條第1 項規定。

⒉查原告併請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被告應將戶籍遷出

部分,因【附表一】之被告於履行遷讓返還房屋義務時,本應隨同為戶籍遷徙登記,倘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依上揭規定,原告得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為戶籍變更申請;另【附表二】之被告均已遷離該戶,雖未將戶籍遷出,原告亦得本於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辦理遷徙登記,無待以訴訟加以主張,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各應將【附表】所示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各給付【附表】之「五年不當得利」及「按月應給付」欄所示之金額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86,416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兩造勝敗比例酌定由被告各負擔【附表】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被告附表】【附表】:本判決准許部分【附表一】:不爭執事項㈠【附表二】:不爭執事項㈡【修正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含遷出戶籍)及給付

不當得利彙整表【修正附表二】:原告請求被告辦理遷出戶籍【被告附表】

1.被 告 林腰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 弄00號

2.被 告 余小琴 住同上

3.被 告 蘇家淑 住同上

4.被 告 吳明義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5.被 告 伍成均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 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6.被 告 黃郁雯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 弄00號

7.被 告 陳勝利 住同上

8.被 告 陳佳偉 住同上

9.被 告 陳玟伶 住同上

10.被 告 黃靖純 住同上

11.被 告 蔡妤錚 住同上

12.被 告 陳誼蒨 住同上(兼10、11之法定代理人)

13.被 告 陳克文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 弄00號

14.被 告 毛慧容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5.被 告 崔志鵬 住臺南市○○區○○○○街000 巷

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6.被 告 李玉華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7.被 告 林錦鳳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8.被 告 黃峰澤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9.被 告 吳麗珠 住同上

20.被 告 洪月琴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21.被 告 黃淑萍 住同上

22.被 告 黃品翎 住同上

23.被 告 孫川木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24.被 告 柯慶宗 住嘉義市○區○○里○○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25.被 告 陳麗蝶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26.被 告 柯昊宏 住同上

27.被 告 柯懿玲 住同上

28.被 告 柯懿芳 住同上

29.被 告 林侯罔飼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30.被 告 張嫚育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31.被 告 張嘉瓴 住同上

32.被 告 鍾惠峯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33.被 告 鍾明山 住同上

34.被 告 何貴琴 住同上

35.被 告 鍾文瑞 住同上

36.被 告 周清誥 住台南市○○區○○街000號

居台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37.被 告 吳呂富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38.被 告 吳志權 住同上

39.被 告 吳晏霖 住同上

40.被 告 吳孟玲 住同上

41.被 告 陳昆華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42.被 告 陳錦春 住同上

43.被 告 陳昆明 住同上

44.被 告 陳昆仁 住同上

45.被 告 陳庭宇 住同上

46.被 告 謝網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47.被 告 彭素琴 住同上

48.被 告 滕憶陸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49.被 告 黃文翰 住同上

50.被 告 滕明雪 住同上

51.被 告 吳明勳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52.被 告 林蓮蕉 住同上

53.被 告 張智仁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兼54、55之法定代理人)

54.被 告 張嘉煜 住同上

55.被 告 楊恣苒 住同上

56.被 告 張智誠 住同上

57.被 告 蔡清硃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58.被 告 凃朴文 住同上

59.被 告 涂宗源 住同上

60.被 告 蔡清輝 住同上

61.被 告 林世聰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62.被 告 林峰正 住同上

居台南市○○區○○路○段000 號

2 樓

63.被 告 王榮華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64.被 告 郭蕊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

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65.被 告 呂明冬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66.被 告 呂懿晉 住同上

67.被 告 黃林好 住同上

68.被 告 蘇順隆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69.被 告 曾月美 住同上

70.被 告 蘇銀修 住同上

71.被 告 蘇冬香 住同上

72.被 告 蘇筠雅 住同上

73.被 告 蘇洺萱 住同上(兼72之法定代理人)

74.被 告 蘇文雄 住同上

75.被 告 蘇育賢 住同上

76.被 告 蘇順清 住同上

77.被 告 蘇順榮 住同上

78.被 告 蘇憬玟 住同上

79.被 告 蘇順利 住同上

80.被 告 林清溪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81.被 告 林清源 住同上

82.被 告 王儒青 住同上

83.被 告 陳儷文 住同上

84.被 告 林素娥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85.被 告 陳愛玲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86.被 告 林晨雄 住同上

87.被 告 孫素梅 住同上

88.被 告 林怡妏 住同上

89.被 告 林怡君 住同上

90.被 告 李柏駪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91.被 告 曾賜賢 住同上

92.被 告 施見煌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93.被 告 施嘉竹 住同上

94.被 告 段世魁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 弄00號

95.被 告 段秀華 住同上

96.被 告 鄭則文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97.被 告 林茂村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98.被 告 廖金珠 住同上

99.被 告 林欣蓉 住同上

100.被 告 林敬堯 住同上

101.被 告 李昌運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02.被 告 邱群揚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03.被 告 邱士銘 住同上

104.被 告 高環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05.被 告 施依成 住同上

106.被 告 杜黃翠琴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07.被 告 杜泰弘 住同上

108.被 告 杜郁君 住同上

109.被 告 黃憶敏 住同上

110.被 告 陳三忠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11.被 告 陳李玉霞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號

112.被 告 陳志榮 住同上

113.被 告 林雪子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

114.被 告 陳明耀 住臺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附表】:本判決准許部分┌─┬───────────┬─────┬───┬───┬────┬────┬────┬──────┬────┐│編│ 房 屋 門 牌 號 碼 │ 被告姓名 │有無居│有無設│占用房屋│105年1月│按月給付│五年不當得利│訴訟費用││號│ (坐落地號) │ │住事實│籍事實│面積(㎡)│申報地價│(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01│台南市○○區○○○○路│林腰 │ 有 │ 有 │54.55㎡ │ 1,360元│ 371元 │ 22,260元 │ 212元 ││ │000巷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余小琴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家淑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伍成均 │ 有 │ 有 │ │ │ │ │ │├─┼───────────┼─────┼───┼───┼────┼────┼────┼──────┼────┤│02│台南市○○區○○○○路│黃郁雯 │ 有 │ 有 │54.55㎡ │ 1,360元│ 371元 │ 22,260元 │ 212元 ││ │000巷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陳勝利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誼蒨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佳偉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玟伶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黃靖純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蔡妤錚 │ 有 │ 有 │ │ │ │ │ │├─┼───────────┼─────┼───┼───┼────┼────┼────┼──────┼────┤│03│台南市○○區○○○○路│陳克文 │ 有 │ 有 │85.29㎡ │ 1,360元│ 580元 │ 34,800元 │ 332元 ││ │000巷0弄00號(○○段 │ │ │ │ │ │ │ │ ││ │0000地號) │ │ │ │ │ │ │ │ │├─┼───────────┼─────┼───┼───┼────┼────┼────┼──────┼────┤│04│台南市○○區○○○○路│毛慧容 │ 有 │ 有 │85.29㎡ │ 1,360元│ 580元 │ 34,800元 │ 332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崔志鵬 │ 有 │ 無 │ │ │ │ │ │├─┼───────────┼─────┼───┼───┼────┼────┼────┼──────┼────┤│05│台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李玉華 │ 有 │ 有 │54.55㎡ │ 1,360元│ 371元 │ 22,260元 │ 212元 ││ │661巷15弄28號(媽宮段 │ │ │ │ │ │ │ │ ││ │1076地號) │ │ │ │ │ │ │ │ │├─┼───────────┼─────┼───┼───┼────┼────┼────┼──────┼────┤│06│台南市○○區○○○○路│林錦鳳 │ 有 │ 有 │67.77㎡ │ 1,360元│ 461元 │ 27,660元 │ 264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 │ ││ │0000地號) │ │ │ │ │ │ │ │ │├─┼───────────┼─────┼───┼───┼────┼────┼────┼──────┼────┤│07│台南市○○區○○○○路│黃峰澤 │ 有 │ 有 │67.77㎡ │ 1,360元│ 461元 │ 27,660元 │ 264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吳麗珠 │ 有 │ 有 │ │ │ │ │ │├─┼───────────┼─────┼───┼───┼────┼────┼────┼──────┼────┤│08│台南市○○區○○○○路│洪月琴 │ 有 │ 有 │67.77㎡ │ 1,360元│ 461元 │ 27,660元 │ 264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黃淑萍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黃品翎 │ 有 │ 有 │ │ │ │ │ │├─┼───────────┼─────┼───┼───┼────┼────┼────┼──────┼────┤│09│台南市○○區○○○○路│孫川木 │ 有 │ 有 │67.77㎡ │ 1,360元│ 461元 │ 27,660元 │ 264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 │ ││ │0000地號) │ │ │ │ │ │ │ │ │├─┼───────────┼─────┼───┼───┼────┼────┼────┼──────┼────┤│10│台南市○○區○○○○路│柯慶宗 │ 有 │ 無 │54.55㎡ │ 1,360元│ 371元 │ 22,260元 │ 212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陳麗蝶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柯昊宏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柯懿玲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柯懿芳 │ 有 │ 有 │ │ │ │ │ │├─┼───────────┼─────┼───┼───┼────┼────┼────┼──────┼────┤│11│台南市○○區○○○○路│林侯罔飼 │ 有 │ 有 │28.10㎡ │ 1,360元│ 191元 │ 11,460元 │ 109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 │ ││ │0000地號) │ │ │ │ │ │ │ │ │├─┼───────────┼─────┼───┼───┼────┼────┼────┼──────┼────┤│12│台南市○○區○○○○路│張嫚育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張嘉瓴 │ 有 │ 有 │ │ │ │ │ │├─┼───────────┼─────┼───┼───┼────┼────┼────┼──────┼────┤│13│台南市○○區○○○○路│鍾惠峯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鍾明山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何貴琴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鍾文瑞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周清誥 │ 有 │ 無 │ │ │ │ │ │├─┼───────────┼─────┼───┼───┼────┼────┼────┼──────┼────┤│14│台南市○○區○○○○路│吳呂富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吳志權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吳晏霖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吳孟玲 │ 有 │ 有 │ │ │ │ │ │├─┼───────────┼─────┼───┼───┼────┼────┼────┼──────┼────┤│15│台南市○○區○○○○路│陳昆華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陳錦春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昆明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昆仁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庭宇 │ 有 │ 有 │ │ │ │ │ │├─┼───────────┼─────┼───┼───┼────┼────┼────┼──────┼────┤│16│台南市○○區○○○○路│謝 網 │ 有 │ 有 │40.50㎡ │ 480元 │ 97元 │ 5,820元 │ 55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彭素琴 │ 有 │ 有 │ │ │ │ │ │├─┼───────────┼─────┼───┼───┼────┼────┼────┼──────┼────┤│17│台南市○○區○○○○路│滕憶陸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黃文翰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滕明雪 │ 有 │ 有 │ │ │ │ │ │├─┼───────────┼─────┼───┼───┼────┼────┼────┼──────┼────┤│18│台南市○○區○○○○路│吳明勳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林蓮蕉 │ 有 │ 有 │ │ │ │ │ │├─┼───────────┼─────┼───┼───┼────┼────┼────┼──────┼────┤│19│台南市○○區○○○○路│張智仁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張嘉煜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楊恣苒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張智誠 │ 有 │ 有 │ │ │ │ │ │├─┼───────────┼─────┼───┼───┼────┼────┼────┼──────┼────┤│20│台南市○○區○○○○路│蔡清硃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凃朴文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涂宗源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蔡清輝 │ 有 │ 有 │ │ │ │ │ │├─┼───────────┼─────┼───┼───┼────┼────┼────┼──────┼────┤│21│台南市○○區○○○○路│林世聰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林峰正 │ 有 │ 有 │ │ │ │ │ │├─┼───────────┼─────┼───┼───┼────┼────┼────┼──────┼────┤│22│台南市○○區○○○○路│王榮華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 │ ││ │0000地號) │ │ │ │ │ │ │ │ │├─┼───────────┼─────┼───┼───┼────┼────┼────┼──────┼────┤│23│台南市○○區○○○○路│郭 蕊 │ 有 │ 無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 │ ││ │0000地號) │ │ │ │ │ │ │ │ │├─┼───────────┼─────┼───┼───┼────┼────┼────┼──────┼────┤│24│台南市○○區○○○○路│呂明冬 │ 有 │ 有 │40.50㎡ │ 1,360元│ 275元 │ 16,500元 │ 157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呂懿晉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黃林好 │ 有 │ 有 │ │ │ │ │ │├─┼───────────┼─────┼───┼───┼────┼────┼────┼──────┼────┤│25│台南市○○區○○○○路│蘇順隆 │ 有 │ 有 │40.50㎡ │ 480元 │ 97元 │ 5,820元 │ 55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曾月美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銀修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洺萱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冬香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筠雅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文雄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育賢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順清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順榮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憬玟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蘇順利 │ 有 │ 有 │ │ │ │ │ │├─┼───────────┼─────┼───┼───┼────┼────┼────┼──────┼────┤│26│台南市○○區○○○○路│林清溪 │ 有 │ 有 │40.50㎡ │ 480元 │ 97元 │ 5,820元 │ 55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林清源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王儒青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儷文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林素娥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陳愛玲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林晨雄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孫素梅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林怡妏 │ 有 │ 有 │ │ │ │ │ ││ │ ├─────┼───┼───┤ │ │ │ │ ││ │ │林怡君 │ 有 │ 有 │ │ │ │ │ │├─┼───────────┼─────┼───┼───┼────┼────┼────┼──────┼────┤│27│台南市○○區○○○○路│李柏駪 │ 有 │ 有 │54.55㎡ │ 480元 │ 131元 │ 7,860元 │ 75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曾賜賢 │ 有 │ 有 │ │ │ │ │ │├─┼───────────┼─────┼───┼───┼────┼────┼────┼──────┼────┤│28│台南市○○區○○○○路│施見煌 │ 有 │ 有 │54.55㎡ │ 480元 │ 131元 │ 7,860元 │ 75元 ││ │000巷00弄00號(○○段 ├─────┼───┼───┤ │ │ │ │ ││ │0000地號) │施嘉竹 │ 有 │ 有 │ │ │ │ │ │├─┴───────────┴─────┴───┴───┴────┴────┴────┴──────┴────┤│註1:1坪土地面積以3.3058換算為平方公尺單位(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註2:「按月給付金額」計算式為:【(105年土地申報地價房屋占用面積6%)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註3:「5年不當得利金額」計算式為:【「按月給付金額」60個月】 │└──────────────────────────────────────────────────────┘【附表一】:不爭執事項㈠┌─┬───────────┬─────┬───┬───┐│編│ 房 屋 門 牌 號 碼 │ 被告姓名 │有無居│有無設││號│ (坐落地號) │ │住事實│籍事實│├─┼───────────┼─────┼───┼───┤│01│台南市○○區○○○○路│林 腰 │ 有 │ 有 ││ │000巷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余小琴 │ 有 │ 有 ││ │ ├─────┼───┼───┤│ │ │蘇家淑 │ 有 │ 有 ││ │ ├─────┼───┼───┤│ │ │伍成均 │ 有 │ 有 │├─┼───────────┼─────┼───┼───┤│02│台南市○○區○○○○路│黃郁雯 │ 有 │ 有 ││ │000巷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陳勝利 │ 有 │ 有 ││ │ ├─────┼───┼───┤│ │ │陳誼蒨 │ 有 │ 有 ││ │ ├─────┼───┼───┤│ │ │陳佳偉 │ 有 │ 有 ││ │ ├─────┼───┼───┤│ │ │陳玟伶 │ 有 │ 有 ││ │ ├─────┼───┼───┤│ │ │黃靖純 │ 有 │ 有 ││ │ ├─────┼───┼───┤│ │ │蔡妤錚 │ 有 │ 有 │├─┼───────────┼─────┼───┼───┤│03│台南市○○區○○○○路│陳克文 │ 有 │ 有 ││ │000巷0弄00號 │ │ │ ││ │(○○段0000地號) │ │ │ │├─┼───────────┼─────┼───┼───┤│04│台南市○○區○○○○路│毛慧容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崔志鵬 │ 有 │ 無 │├─┼───────────┼─────┼───┼───┤│05│台南市○○區○○○○路│李玉華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 │ ││ │(○○段0000地號) │ │ │ │├─┼───────────┼─────┼───┼───┤│06│台南市○○區○○○○路│林錦鳳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 │ ││ │(○○段0000地號) │ │ │ │├─┼───────────┼─────┼───┼───┤│07│台南市○○區○○○○路│黃峰澤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吳麗珠 │ 有 │ 有 │├─┼───────────┼─────┼───┼───┤│08│台南市○○區○○○○路│洪月琴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黃淑萍 │ 有 │ 有 ││ │ ├─────┼───┼───┤│ │ │黃品翎 │ 有 │ 有 │├─┼───────────┼─────┼───┼───┤│09│台南市○○區○○○○路│孫川木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 │ ││ │(○○段0000地號) │ │ │ │├─┼───────────┼─────┼───┼───┤│10│台南市○○區○○○○路│柯慶宗 │ 有 │ 無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陳麗蝶 │ 有 │ 有 ││ │ ├─────┼───┼───┤│ │ │柯昊宏 │ 有 │ 有 ││ │ ├─────┼───┼───┤│ │ │柯懿玲 │ 有 │ 有 ││ │ ├─────┼───┼───┤│ │ │柯懿芳 │ 有 │ 有 │├─┼───────────┼─────┼───┼───┤│11│台南市○○區○○○○路│林侯罔飼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 │ ││ │(○○段0000地號) │ │ │ │├─┼───────────┼─────┼───┼───┤│12│台南市○○區○○○○路│張嫚育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張嘉瓴 │ 有 │ 有 │├─┼───────────┼─────┼───┼───┤│13│台南市○○區○○○○路│鍾惠峯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鍾明山 │ 有 │ 有 ││ │ ├─────┼───┼───┤│ │ │何貴琴 │ 有 │ 有 ││ │ ├─────┼───┼───┤│ │ │鍾文瑞 │ 有 │ 有 ││ │ ├─────┼───┼───┤│ │ │周清皓 │ 有 │ 無 │├─┼───────────┼─────┼───┼───┤│14│台南市○○區○○○○路│吳呂富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吳志權 │ 有 │ 有 ││ │ ├─────┼───┼───┤│ │ │吳晏霖 │ 有 │ 有 ││ │ ├─────┼───┼───┤│ │ │吳孟玲 │ 有 │ 有 │├─┼───────────┼─────┼───┼───┤│15│台南市○○區○○○○路│陳昆華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陳錦春 │ 有 │ 有 ││ │ ├─────┼───┼───┤│ │ │陳昆明 │ 有 │ 有 ││ │ ├─────┼───┼───┤│ │ │陳昆仁 │ 有 │ 有 ││ │ ├─────┼───┼───┤│ │ │陳庭宇 │ 有 │ 有 │├─┼───────────┼─────┼───┼───┤│16│台南市○○區○○○○路│謝 網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彭素琴 │ 有 │ 有 │├─┼───────────┼─────┼───┼───┤│17│台南市○○區○○○○路│滕憶陸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黃文翰 │ 有 │ 有 ││ │ ├─────┼───┼───┤│ │ │滕明雪 │ 有 │ 有 │├─┼───────────┼─────┼───┼───┤│18│台南市○○區○○○○路│吳明勳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林蓮蕉 │ 有 │ 有 │├─┼───────────┼─────┼───┼───┤│19│台南市○○區○○○○路│張智仁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張嘉煜 │ 有 │ 有 ││ │ ├─────┼───┼───┤│ │ │楊恣苒 │ 有 │ 有 ││ │ ├─────┼───┼───┤│ │ │張智誠 │ 有 │ 有 │├─┼───────────┼─────┼───┼───┤│20│台南市○○區○○○○路│蔡清硃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凃朴文 │ 有 │ 有 ││ │ ├─────┼───┼───┤│ │ │涂宗源 │ 有 │ 有 ││ │ ├─────┼───┼───┤│ │ │蔡清輝 │ 有 │ 有 │├─┼───────────┼─────┼───┼───┤│21│台南市○○區○○○○路│林世聰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林峰正 │ 有 │ 有 │├─┼───────────┼─────┼───┼───┤│22│台南市○○區○○○○路│王榮華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 │ ││ │(○○段0000地號) │ │ │ │├─┼───────────┼─────┼───┼───┤│23│台南市○○區○○○○路│郭 蕊 │ 有 │ 無 ││ │000巷00弄00號 │ │ │ ││ │(○○段0000地號) │ │ │ │├─┼───────────┼─────┼───┼───┤│24│台南市○○區○○○○路│呂明冬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呂懿晉 │ 有 │ 有 ││ │ ├─────┼───┼───┤│ │ │黃林好 │ 有 │ 有 │├─┼───────────┼─────┼───┼───┤│25│台南市○○區○○○○路│蘇順隆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曾月美 │ 有 │ 有 ││ │ ├─────┼───┼───┤│ │ │蘇銀修 │ 有 │ 有 ││ │ ├─────┼───┼───┤│ │ │蘇洺萱 │ 有 │ 有 ││ │ ├─────┼───┼───┤│ │ │蘇冬香 │ 有 │ 有 ││ │ ├─────┼───┼───┤│ │ │蘇筠雅 │ 有 │ 有 ││ │ ├─────┼───┼───┤│ │ │蘇文雄 │ 有 │ 有 ││ │ ├─────┼───┼───┤│ │ │蘇育賢 │ 有 │ 有 ││ │ ├─────┼───┼───┤│ │ │蘇順清 │ 有 │ 有 ││ │ ├─────┼───┼───┤│ │ │蘇順榮 │ 有 │ 有 ││ │ ├─────┼───┼───┤│ │ │蘇憬玟 │ 有 │ 有 ││ │ ├─────┼───┼───┤│ │ │蘇順利 │ 有 │ 有 │├─┼───────────┼─────┼───┼───┤│26│台南市○○區○○○○路│林清溪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林清源 │ 有 │ 有 ││ │ ├─────┼───┼───┤│ │ │王儒青 │ 有 │ 有 ││ │ ├─────┼───┼───┤│ │ │陳儷文 │ 有 │ 有 ││ │ ├─────┼───┼───┤│ │ │林素娥 │ 有 │ 有 ││ │ ├─────┼───┼───┤│ │ │陳愛玲 │ 有 │ 有 ││ │ ├─────┼───┼───┤│ │ │林晨雄 │ 有 │ 有 ││ │ ├─────┼───┼───┤│ │ │孫素梅 │ 有 │ 有 ││ │ ├─────┼───┼───┤│ │ │林怡妏 │ 有 │ 有 ││ │ ├─────┼───┼───┤│ │ │林怡君 │ 有 │ 有 │├─┼───────────┼─────┼───┼───┤│27│台南市○○區○○○○路│李柏駪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曾賜賢 │ 有 │ 有 │├─┼───────────┼─────┼───┼───┤│28│台南市○○區○○○○路│施見煌 │ 有 │ 有 ││ │000巷00弄00號 ├─────┼───┼───┤│ │(○○段0000地號) │施嘉竹 │ 有 │ 有 │└─┴───────────┴─────┴───┴───┘【附表二】:不爭執事項㈡┌─┬──────────────────┬─────┬───────┐│編│ 房屋門牌號碼 │ 被告姓名 │現有無設籍事實││號│ │ │ │├─┼──────────────────┼─────┼───────┤│01│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段世魁 │ 有 ││ │ ├─────┼───────┤│ │ │段秀華 │ 有 │├─┼──────────────────┼─────┼───────┤│02│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鄭則文 │ 有 │├─┼──────────────────┼─────┼───────┤│03│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林茂村 │ 有 ││ │ ├─────┼───────┤│ │ │廖金珠 │ 有 ││ │ ├─────┼───────┤│ │ │林欣蓉 │ 有 ││ │ ├─────┼───────┤│ │ │林敬堯 │ 有 │├─┼──────────────────┼─────┼───────┤│04│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李昌運 │ 有 │├─┼──────────────────┼─────┼───────┤│05│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邱群揚 │ 有 ││ │ ├─────┼───────┤│ │ │邱士銘 │ 有 │├─┼──────────────────┼─────┼───────┤│06│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高 環 │ 有 ││ │ ├─────┼───────┤│ │ │施依成 │ 有 │├─┼──────────────────┼─────┼───────┤│07│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杜黃翠琴 │ 有 ││ │ ├─────┼───────┤│ │ │杜泰弘 │ 有 ││ │ ├─────┼───────┤│ │ │杜郁君 │ 有 ││ │ ├─────┼───────┤│ │ │黃憶敏 │ 有 ││ │ ├─────┼───────┤│ │ │陳三忠 │ 有 │├─┼──────────────────┼─────┼───────┤│08│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陳李玉霞 │ 有 ││ │ ├─────┼───────┤│ │ │陳志榮 │ 有 │├─┼──────────────────┼─────┼───────┤│09│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林雪子 │ 有 │├─┼──────────────────┼─────┼───────┤│10│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陳明耀 │ 有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