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 訴 人 劉俊杰
陳昆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被 上訴人 温一仁住臺南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楊志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月21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05 年度新簡字第387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為農藥販賣零售商,上訴人劉俊杰、陳昆義自民國104 年9 月12日起至105 年6 月5 日止,陸續向伊購買農藥、肥料及除草劑等商品,各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26,400元及356,250 元,迄未給付。又兩造未約定伊出售之農藥或肥料僅限使用於芒果樹,亦未約定應具有增加芒果產量之效果,且兩造交易之商品,或由上訴人直接指定,或由伊按上訴人之需求挑選搭配販售,應為單純之買賣契約,並無委任關係存在,上訴人之前種植芒果樹已有藥害問題,亦有能力判斷可否使用於芒果樹,並非全然授權由伊自行決定,其於105 年度芒果收成不佳,與伊出售之農藥、肥料並無因果關係,且當年度臺南市玉井區因寒害導致大部分芒果樹歉收,上訴人亦因此領取政府補助金,應已無損害存在,自不得執此拒絕給付價金。故伊依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各給付26,400元及356,25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原審為其勝訴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抗辯其因使用伊出售之農藥、肥料,導致105 年芒果歉收,受有400,000元之損害,並主張抵銷伊之價金云云,應無理由等語。並對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之交易方式,係由被上訴人先至伊果園視察後,依當時天候及果樹生長狀況交付合適之農藥及肥料,伊並依被上訴人之指示調配農藥及肥料混合比例,噴灑於芒果樹,以求增進產量,故兩造間應屬委任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單純之買賣關係。而被上訴人交付之農藥,因部分禁止施用於芒果樹,導致伊2 人於105 年芒果收成僅為387 公斤,相較於103 年收成31,075公斤,以及104 年收成27,090公斤,顯然相差70倍之多,可見被上訴人交付之農藥及肥料未具有增加芒果產量之效能,應有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並致伊之產量減少。雖因104 年暖冬及104 年底至105 年1 月寒害等天候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預估105年7 月芒果產量較常年減少37%,然依此計算伊於105 年仍可收成16,525公斤,因被上訴人交付之農藥具有之瑕疵,致伊減產16,138公斤,倘以每公斤40元之利潤計算,伊所受之損失計達1,075,880 元,伊以其中之400,000 元抵銷被上訴人請求之價金,其已不得再向伊請求,故原審為伊之敗訴判決,應有違誤,為此提起上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簡上卷第78-79頁):㈠被上訴人為合格之農藥販賣零售商,並領有中興大學植物醫
學培訓班結業證書。(新簡卷第27-28 頁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及推廣教育結業證書影本)㈡上訴人劉俊杰於104 年9 月及10月向被上訴人購買除草劑、
農藥及肥料,總價金合計26,400元;上訴人陳昆義於104 年
9 月至105 年6 月向上訴人購買除草劑、農藥及肥料,總價金合計356,250 元,上訴人均已使用完畢,但尚未付款予被上訴人。(司促卷第20-21 頁欠款單及簽帳單;第23-34 頁欠款單及簽帳單)㈢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之除草劑、農藥、肥料之項目、使用
限制、合格登記與否,詳如附表。(新簡卷第158 、166 、
262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㈣上訴人之果園主要種植芒果樹,另種植少量番石榴,105 年
度有申領政府雨害補助。(新簡卷第30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㈤兩造交易型態,除除草劑係由上訴人指定品牌購買外,農藥
及肥料部分,為被上訴人至上訴人果園告知其等用途、藥效及使用方式,並依果樹類別、防治病蟲害及施肥之需求,指示上訴人如何搭配及調劑使用。( 新簡卷第15、91、181 、
183 、208 、210 頁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陳述;同卷第
181 頁正面、第201 頁正面、第202 頁背面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陳述)
四、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抗辯其因使用被上訴人販售之農藥、肥料,導致105 年芒果歉收,因而受有400,000 元之損害,並主張以此抵銷被上訴人請求之價金,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另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分據民法第345 條第1 項及第528 條所規定。經查,本件依據兩造不爭執事項㈤所示,以兩造間之交易型態,除除草劑係由上訴人指定品牌購買外,農藥及肥料部分均係由被上訴人依據上訴人果樹之需求挑選搭配販售,並指示上訴人如何搭配及調劑比例等情事,顯示關於農藥及肥料品項之選購及使用,上訴人係授權委託被上訴人依其芒果樹之需求而為處理,被上訴人亦允為處理之情事,堪認兩造間關於農藥及肥料之選定及使用,含有委任關係,應屬委任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故兩造關於農藥及肥料之選定及使用指示,應適用委任規定;關於農藥等商品之交付及價金之給付,則應適用買賣規定,首堪認定。
㈡次查,上訴人劉俊杰於104 年9 月及10月向被上訴人購買除
草劑、農藥及肥料等商品,總價金合計26,400元;上訴人陳昆義於104 年9 月至105 年6 月向被上訴人購買除草劑、農藥及肥料,總價金合計356,250 元,上訴人均已使用完畢,但尚未付款予被上訴人等事實,復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㈡可明,是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各給付上開價金,自屬有據。
㈢至上訴人抗辯:其因使用被上訴人販售之農藥、肥料,導致
105 年芒果歉收,因而受有400,000 元之損害,並主張以此抵銷被上訴人之價金乙節: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
7 條固定有明文。然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所規定。故上訴人主張其因使用被上訴人販售之農藥、肥料,致受有損害,自應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在負證明之責。
⒉經查,依據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所示,被上訴人為合格之農藥
販賣零售商,並領有中興大學植物醫學培訓班結業證書,堪認其對於農藥之使用範圍,應具有相當專業知識;又農藥販賣業者,應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亦為農藥管理法第29條第8 款所明定,被上訴人自不得販賣非為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之農藥。而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㈢之事證,顯示被上訴人販賣予上訴人之農藥,其中附表編號3 、5 、7 、12、13、15、16、19至21之商品,均不得使用於芒果樹之情事,足證被上訴人違法販賣不能使用於芒果樹之農藥,應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固堪認定。
⒊然上訴人主張其係因使用被上訴人違法販售之農藥,導致10
5 年芒果歉收,至少受有400,000 元之損害等情事,被上訴人既否認其間之因果關係,依前所述,上訴人就其損害之發生與被上訴人之不完全給付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證明之責。而其雖提出:①農糧署105 年果品類生產預測表,統計105 年改良種芒果產量較常年(近5 年)平均產量減少29%,較104 年減少32%(簡上卷第17之1 頁);②鈺豐農特產行估價單影本,記載上訴人陳昆義103 年愛文總銷售量為49,793公斤,106 年總銷售量為63,602公斤(新簡卷第107 頁及簡上卷第99、107 頁);③臺南市玉井區農會生產資材大賣場共同運銷資料報表,記載上訴人陳昆義於104年6 月至同年8 月愛文芒果總銷售量為25,890公斤,105 年
6 月至同年8 月總銷售量為387 公斤(新簡卷第108-10 9頁及簡上卷第101-105 頁);④南椰椰菓有限公司106 年6 至
8 月出貨單影本,記載上訴人陳昆義愛文總銷售量為77,021公斤(簡上卷第107 頁);⑤農委會全球資訊網公告105 年
7 月主要農作物生產預測,改良種芒果較常年減少37%(簡上卷第113 頁)等情,據此主張:以其103 年及104 年總產量,扣除105 年天然災害減產比例,估算其於105 年之總產量應為16,525公斤,但因使用被上訴人違法販售之農藥,致僅收成387 公斤,共計減產16,138公斤等情詞。然查,芒果產量主要係受當年受氣候條件及栽培管理交互作用影響,與農藥、肥料之使用,尚無必然關係,農藥之用途在於防除農林作物之有害生物或調節生長,與產量增加並無直接關係;肥料之使用,則需農民依各階段需求適度施肥,不當施肥可能造成植株營養生長勢過強,競爭果實養分,亦可能會導致產量減少。果樹露天栽培,易受寒害、風災、水災及旱災等天然災害,影響開花、造成落果,導致減產,其年度產量增減,受當年氣候條件與栽培管理交互影響,並非單一因子可評斷等情,業據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3 月2 日函明可稽(見原審新簡卷第158-160 頁),足見露天栽種之芒果樹,易受天然災害影響開花、造成落果,導致減產,其年度產量之增減,主要係受當年氣候條件及栽培管理交互影響,與農藥肥料之使用尚無必然因果關係。且查,上訴人種植之芒果樹,為露天種植之果樹,而其於105 年度確因受雨害而領取政府補助之事實,復甚明確(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足證於該年度種植期間確實受有天然災害無誤;參以前揭農糧署105 年果品類生產預測表及農委會公告之105 年7 月主要農作物生產預測資料,亦顯示105 年度臺南、屏東及高雄等芒果主要產區,因受暖冬、104 年11-12 月偶發雨水及
105 年1 月寒流、下雨影響,造成花芽間歇性抽花穗或未抽穗,開花量降低,影響產量,較常年平均年產量減產37%,較上年(104 年)減產39%等情,可資佐證上訴人於105 年度芒果產量減少之原因,應係受上述天然災害影響開花所致,已臻之明確,尚難認與使用被上訴人出售之農藥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其陳稱因此受有400,000 元之損害,並主張抵銷被上訴人請求之價金云云,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據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劉俊杰、陳昆義各給付26,400元及356,250 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原審為其勝訴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抗辯其因使用被上訴人販售之農藥,致受有400,000 元之減產損害,並主張以此抵銷被上訴人之價金等情節,均無可採信,是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尹捷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附表┌──┬──────────┬─────┬───────┬─────────────┐│編號│品項 │類別 │核准登記狀況 │使用於果樹(芒果、番石榴)││ │ │ │ │之限制(不得使用部分另標示││ │ │ │ │「★」註記) │├──┼──────────┼─────┼───────┼─────────────┤│1. │巴拉刈 │除草劑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2. │草光光(固殺草) │除草劑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番石榴 │├──┼──────────┼─────┼───────┼─────────────┤│3. │包克啦(撲克拉)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4. │納克(加保利)、賽文│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番石榴 │├──┼──────────┼─────┼───────┼─────────────┤│5. │獨斯本(陶斯松)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6. │加效寶 │展著劑 │無 │無 │├──┼──────────┼─────┼───────┼─────────────┤│7. │強力殺(益達胺) │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番石榴 │├──┼──────────┼─────┼───────┼─────────────┤│8. │金鷹牌金藍美丹311 │肥料 │有肥料登記證 │可使用於芒果 │├──┼──────────┼─────┼───────┼─────────────┤│9. │年年春 │除草劑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番石榴 │├──┼──────────┼─────┼───────┼─────────────┤│10. │愛展 │展著劑 │無 │無 │├──┼──────────┼─────┼───────┼─────────────┤│11. │花源-以 │肥料 │有肥料登記證 │可使用於芒果 │├──┼──────────┼─────┼───────┼─────────────┤│12. │喜得安(甲基巴拉松)│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13. │迅雷(因滅汀)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14. │穩擋(巴克素) │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不可使用於番││ │ │ │ │石榴 │├──┼──────────┼─────┼───────┼─────────────┤│15. │新巨果(勃寧激素)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16. │包您豪(撲克拉)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17. │銅高尚(三元硫酸銅)│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番石榴 │├──┼──────────┼─────┼───────┼─────────────┤│18. │補甜靈 │肥料 │有肥料登記證 │可使用於芒果 │├──┼──────────┼─────┼───────┼─────────────┤│19. │新力(可濕性硫黃)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20. │剋蟲王(阿巴汀)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21. │超棒(快得寧) │農藥 │核准 │★芒果、番石榴均不得使用 │├──┼──────────┼─────┼───────┼─────────────┤│22. │活性硼 │肥料 │有肥料登記證 │可使用於芒果 │├──┼──────────┼─────┼───────┼─────────────┤│23. │治炭素(待克利) │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不可使用於番││ │ │ │ │石榴 │├──┼──────────┼─────┼───────┼─────────────┤│24. │金紅(亞托敏) │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番石榴 │├──┼──────────┼─────┼───────┼─────────────┤│25. │億力(免賴得) │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不可使用於番││ │ │ │ │石榴 │├──┼──────────┼─────┼───────┼─────────────┤│26. │道禮菜園寶(賜諾特)│農藥 │核准 │可使用於芒果、番石榴 │├──┼──────────┼─────┼───────┼─────────────┤│27. │得果精 │肥料 │有肥料登記證 │可使用於芒果 │├──┼──────────┼─────┼───────┼─────────────┤│28. │鈣福多 │肥料 │有肥料登記證 │可使用於芒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