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303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上訴人 黃昭明
王夏桃黃美雅黃美華黃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本院台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0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台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以被上訴人黃昭明、王夏桃為被告,並聲明:「㈠被告黃昭明、王夏桃就被繼承人黃國財所遺臺南市○○區○○段826、826-1、852、852-1、852-2地號土地、同段33建號建物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王夏桃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王夏桃應將黃國財所遺前開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為103年6月19日,登記日期103年8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嗣提起上訴後,另追加黃國財之繼承人黃美雅、黃美華、黃美月為被上訴人,並追加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黃昭明、王夏桃、黃美雅、黃美華、黃美月就被繼承人黃國財所遺如附表所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上訴人王夏桃就前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㈢被上訴人王夏桃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103年6月19日,登記日期103年8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民法第1164條所規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要旨參照),其訴訟標的對於各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之追加當事人及撤銷之標的 ,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因維持審級制度認有必要者,係指當事人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須發回原法院回復其審級利益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當事人適格屬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之一,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60號判例意旨、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原告之訴雖有欠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原告得於訴訟進行中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明。
三、經查:訴外人黃國財之繼承人為黃昭明、王夏桃、黃美雅、黃美華、黃美月,且其所遺留之遺財為如附表所示,並非僅有臺南市○○區○○段826、826-1、852、852-1、852-2地號土地、同段33建號建物等不動產,此有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原審卷可稽,則上訴人於原審之起訴於法自有未合(當事人不適格、未就全部遺產之分割予以撤銷),然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已追加黃美雅、黃美華、黃美月為被上訴人,並追加其餘之遺產為撤銷之標的,而上訴人主張撤銷者為系爭遺產之分割,就被上訴人間必須合一確定,且被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到庭,自無法同意由本院就本事件為裁判,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制度之利益,並保障其程序權,自有將本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以符法制。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之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且當事人復未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許蕙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
┌──┬──┬──────────────┬─────┐│編號│種類│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 │├──┼──┼──────────────┼─────┤│ ⒈ │土地│臺南市○○區○○段○○○○號 │1分之1 │├──┼──┼──────────────┼─────┤│ ⒉ │土地│臺南市○○區○○段○○○○○○號 │1分之1 │├──┼──┼──────────────┼─────┤│ ⒊ │土地│臺南市○○區○○段○○○○號 │1分之1 │├──┼──┼──────────────┼─────┤│ ⒋ │土地│臺南市○○區○○段○○○○○○號 │1分之1 │├──┼──┼──────────────┼─────┤│ ⒌ │土地│臺南市○○區○○段○○○○○○號 │1分之1 │├──┼──┼──────────────┼─────┤│ ⒍ │建物│臺南市○○區○○段○○○號 │1分之1 ││ │ │(臺南市○○區○○里○○街32│ ││ │ │號房屋) │ │├──┼──┼──────────────┴─────┤│ ⒎ │存款│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活期 ││ │ │存款9,291元 │├──┼──┼────────────────────┤│ ⒏ │存款│臺南土城郵局郵政儲金4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