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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事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62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王元璧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國隆間因106年度事聲字第62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