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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渝涵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楊秀琴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陳楊秀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R22****854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楊秀琴之女兒,陳楊秀琴約於民國80年間因案遭通緝而離家出走,於離家後曾與其子陳信太聯絡,惟自88年間起即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楊秀琴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陳楊秀琴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臺南市西港區戶政事務所通知書1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兄長、相對人之子陳信太證述綦詳(詳見106年11月27日訊問筆錄),且本院依職權調取陳楊秀琴之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健保就診紀錄,均查無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件、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1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6年11月15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65038812號函1件在卷可憑,又依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顯示,陳楊秀琴於81年1月24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通緝,惟並未查緝得陳楊秀琴,嗣於87年2月27日因時效完成,而於87年3月3日撤銷通緝,再陳楊秀琴之配偶陳裕仁曾於98年11月24日向警局申報陳楊秀琴失蹤,迄今仍未尋獲陳楊秀琴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06年12月5日南市警佳防字第1060616541號函及所檢送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附卷可稽,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