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98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何興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陳其官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陳其官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其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 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 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退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第4項及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 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其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里街○○○號)於民國80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82年度繼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就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將公告刊登於民國82年2月12日之太平洋日報第16版,現公示催告期限已屆滿,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大陸地區繼承人陳其勝、陳瑞花聲明繼承,並經本院以84年度聲繼字第222號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將標售之價款依規定移交其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期限已屆滿,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有大陸地區繼承人陳其勝、陳瑞花聲明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謄、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本院82年度繼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暨公告報紙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法庭民國84年9月25日南院敬民卯56293號函等影本為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附表┌──┬──────────────────┬────┐│編號│被繼承人陳其官遺留之土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里○段00000地號 │全部 ││ │土地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