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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債 權 人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蓮塘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該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 日內查報債務人有無呈報或聲請選任清算人,以特定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已於106年1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未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及未陳報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