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07號聲 請 人 朱金香上列聲請人陳報易軒水族寵物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因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