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暫字第41號聲 請 人 牟鐘蕙代 理 人 陳琪苗律師相 對 人 陳史黃(GOMEZ‧JAMES‧REYES-CHEN)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而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113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㈢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㈣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㈤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㈥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㈦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㈧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上開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此觀同辦法第4條自明;且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並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現繫屬於鈞院106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64號審理中,未成年人甲○○自出生迄今,均與聲請人在臺共同居住及生活,並由聲請人扶養照顧。因相對人日前委託律師發函表示限期要求聲請人將未成年人甲○○之相關證件交付,並將要攜帶未成年人甲○○回美國定居及就學,惟自未成年人甲○○出生時,兩造已分居台美,相對人雖自美來台陪產,但僅停留七天即返美,且未成年人出生時有隱睪症,約六個月大時開刀,於一歲多則因支氣管炎住院七天,聲請人雖告知相對人上開情事,然相對人並未來台探視或表示關心之意。此外,聲請人每年會攜同未成年人甲○○赴美探視另二名未成年女兒牟德美、牟德湘,但相對人與未成年人甲○○之情感較為淡薄,雙方言語溝通有障礙,兩人在無人翻譯下無法溝通,因此父子間之關係疏離,未成年人年僅5 歲餘,現已就讀臺南市私立輔大幼兒園,與同學互動良好,感情甚佳,若驟讓相對人將未成年人帶離原本熟悉之生活、就學環境,置身於言語不通的陌生國度,顯然對未成年人之身心均有不利之影響,爰聲請禁止相對人將未成年人甲○○帶離臺南市○○區○○街○○號及臺南市○區○○路○○○○號,且禁止相對人攜帶未成年人甲○○離開中華民國國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已向本院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事件,該事件目前由本院106 年度司家非調字第
264 號事件受理中,此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核無訛。本件聲請人雖陳明相對人要求聲請人將未成年人甲○○之相關證件交付,並將要攜未成年人甲○○返回美國定居、就學等情,惟本件經調取兩造間及未成年子女甲○○入出境資料所示,聲請人自102年6月20日起多次攜同未成年人甲○○出境,而相對人自102年3月17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等情,有本院調取之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兩造間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經判決由相對人任之,相對人雖曾委請律師發律師函請求聲請人交付未成年人及其證件,因未能獲得聲請人回覆,已依法聲請交付子女,由本院106 年度司家非調379 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查核無訛。兩造間尚有前開二案件於本院審理並排定調解期日,經本院詢問相對人代理人,相對人代理人表示相對人現居國外,調解期日將由代理人出席,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未釋明若不立即核發禁止未成年人甲○○離開臺南市○○區○○街○○號及臺南市○區○○路○○○○號及出境之暫時處分,有何不足以確保其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且衡以相對人長期居住國外未入境中華民國,現依法律程序請求聲請人交付子女等情,可認目前尚無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又按暫時處分之目的,係在本案裁定確定前形成暫時之法律狀態,以排除現在之危險與不安,是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而聲請人既未釋明理由、證據及急迫之必要性,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