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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27號聲 請 人 邱美月關 係 人 莊英正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關 係 人 陳芷甯兼法定代理人 陳稚聆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人陳芷甯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佰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5年度親字第14號裁定選任為未成年人陳芷甯之程序監理人,該案已終結。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親字第14號選任為未成年人陳芷甯之程序監理人後,確已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並提出報告供本院參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親字第14號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全卷核閱綦詳,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酬金,洵屬有據。本院按前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程序監理人訪視費用表所列程序監理人進行電話商談40次,費用共4,800元、個別及團體會談4次,費用共4,800元、共同會談4次,費用共8,000元、討論及撰寫報告書費用3,000元,認聲請人聲請之酬金核定為20,600元應為合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上開酬金因關係人莊英正撤回前開訴訟,依法應由關係人莊英正負擔,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