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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非訟代理人 施焜榮相 對 人 陳秋卿即陳罔于之繼承人

陳文藝即陳罔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文藝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借款

,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5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文藝於102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2年5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陳文藝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相對人陳文藝設定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後,附表所示不動

產經台南市政府地政局核准撤銷贈與登記所有權回復於第三人陳罔于,依法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另第三人陳罔于已於102年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或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及消費性貸款契約、還款紀錄、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陳罔于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繼承查覆回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區 ○ ○○段 │37 │2548.59 │全部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9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10│10│平│全部 ││ │ │青砂街一段57│南區青砂│鋼骨構造│7.│7.│方│ ││ │ │7號 │段37地號│有牆 │58│58│公│ ││ │ │ │ │ │ │ │尺│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