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 請 人 陳麗芬相 對 人 林煜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龍波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2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50,000元。又第三人黃龍波已於103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選任李衍志律師為黃龍波之遺產管理人,復相對人以返還借名登記房屋所有權為由訴請李衍志律師即黃龍波之遺產管理人返還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在案,李衍志律師遂於106年6月2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各1 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未經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相對人前,業經聲請人以李衍志律師即黃龍波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而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經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裁定准予在案,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區 ○ ○○段 │8 │70816.00│00000000分之515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30│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13層樓房│89│89│平│鋼筋│8.│平│全部 ││ │05│同路二段1○○ ○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80│方│ ││ │ │巷7號九樓之3│8地號 │土構造 │2 │2 │公│土構│ │公│ ││ │ │ │ │ │ │ │尺│造 │ │尺│ │├──┴─┴──────┴────┴────┴─┴─┴─┴──┴─┴─┴───┤│共有部分:公英段3064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016 ││共有部分:公英段4452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5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