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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58號聲 請 人 謝議輝相 對 人 徐慶文相 對 人 徐銘祥相 對 人 徐國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慶文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徐慶文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600,000元。又相對人徐慶文雖另將部份附表所示之建物贈與並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徐銘祥、徐國雄,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編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區 ○○○○段│3116-10 │83.00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徐慶文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地│合│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下│ │ │範││ │號│ │ │ │ │ │ │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圍│├──┼─┼──────┼────┼────┼─┼─┼─┼─┼─┼─┼─┤│001 │58│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3層樓房 │49│49│49│24│17│平│全││ │43│德七街30巷21│區竹篙厝│鋼筋混凝│.2│.2│.2│.8│2.│方│ ││ │ │號 │段3116-1│土構造 │3 │3 │3 │4 │53│公│ ││ │ │ │0地號 │ │ │ │ │ │ │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徐慶文、徐銘祥、徐國雄權利範圍各3分之1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