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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帝諾建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林乾奎相 對 人 林忠毅法定代理人 林乾奎相 對 人 劉如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七九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新臺幣肆拾萬元(定期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一0六年度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94號裁定,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一0四年度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新臺幣400,000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104年度存字第60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 208號裁定准予變更擔保物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5年度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張(面額各為新臺幣 100,000元、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9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相對人林忠毅於民國104年8月20日經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04號裁定為監護宣告,並選定林乾奎為其監護人;又林忠毅為相對人帝諾建設有限公司唯一董事,並經第三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聲請本院以 104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選任林乾奎為相對人帝諾建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茲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6年度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4年度司執全第283號(含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94號)假扣押卷、105年度存字第795號(含104年度存字第601號)擔保提存卷、104年度監宣字第304號聲請監護宣告卷及104年度司字第35號選任臨時管理人卷、 105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變換提存物卷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