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陳秀慧相 對 人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二八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張(編號各為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元(總計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元),准以同額之現金或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 2,467,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在 7,400,000元之範圍內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存字第76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323號裁定准予變更擔保物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均為1,000,000元兩張(編號: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及現金467,000元,並以本院 103年度存字第66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 404號裁定准予變更擔保物為遠東銀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均為1,000,000元兩張(編號: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及現金467,000元,並以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752號裁定准予變更擔保物為遠東銀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均為1,000,000元兩張(編號: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及現金467,000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8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106年度存字第288號提存書原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以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所發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1,000,000元兩張及500,000元一張)代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7號假扣押裁定及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61號、106年度存字第288號提存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板信銀行所發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7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應供之擔保金僅為2,467,000元,是聲請人變換之擔保金,亦以上開應供擔保金額或等值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已足,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