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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50號聲 請 人 陳秀慧相 對 人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九十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張(編號各為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及新臺幣肆拾柒萬元(總計貳佰肆拾柒萬元),准以同額之現金或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前段,提供新臺幣(下同) 2,47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執行,並經聲請人以 104年度存字第84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203號裁定准予變更擔保物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均為1,000,000元兩張(編號: 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及現金470,000元,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31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746號裁定准予變更擔保物為遠東銀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均為1,000,000元兩張(編號: 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及現金470,000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資金周轉問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以同額之板信商業銀行所發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97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