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72號聲 請 人 王唯蓁代 理 人 何紫瀅律師相 對 人 邱慈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司執全字第八六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民國106年6月27日所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家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民國106年6月27日所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同意在新臺幣469,685元範圍內負擔保履行之責任,聲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86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取回其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保證書正本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家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民國106年6月27日所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取回保證書同意書及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等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家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卷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86號假扣押執行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