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43號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相 對 人 吳世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九三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編號TLB542171號~TLB542172號)、壹佰萬元肆張(編號TLB143605號~TLB143608號)、伍拾萬元壹張(編號 TLB209147號) 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參萬元),准以面額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3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在73,590,000元之範圍內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 99年度存字第9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再以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874號、101年度存字第894號、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104年度存字第314號及105年度存字第936號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105年度存字第936號提存書原提存之定期存單已屆期,須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准以面額合計新臺幣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所發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30,000元代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假扣押裁定、99年度存字第963號提存書、100年度存字第874號提存書、101年度存字第894號提存書、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提存書、104年度存字第314號提存書及 105年度存字第 936號提存書等影本各一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含 99年度司執全字第694號)審閱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