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祥模具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