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程李秀娥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所在地:臺南市○○區○○路○○○ 號,下稱南台公司)之前任負責人,該公司積欠廠商款項未清償,負責人失聯已久,股東亦置之不理,廠商遂找伊協助處理欠款,伊不堪其擾。又該公司業據經濟部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府經工商字第1030021407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伊亦持有該公司開立之支票乙紙,於102 年8 月提示遭拒絕往來退票,為避免追索無門,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322 條之規定,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股份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南台公司業據經濟部於103 年1 月17日函准解散登記,應行清算程序,固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惟南台公司解散登記時,尚有董事郭勝忠、江定晏及黃振莇三人,前經他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以該三人為清算人,聲請本院對該公司核發103 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見本卷第23頁)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確認。又該三名董事迄今仍尚存,並無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亦有其等戶籍資料足稽(見本卷第31-37 頁) 。是依前揭規定,應以郭勝忠、江定晏及黃振莇三人,為南台公司之清算人,洵堪認定。從而,本件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清算人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另行選派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