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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吳瑞全

吳瑞山相 對 人 龍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楊月雲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號十六樓之三)為相對人龍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5,000股,聲請人吳瑞全及吳瑞山合計持有1,800股(各持有900股),占總股數百分之3以上,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超過百分之3股份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所定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情形之要件。因相對人自民國98年改選董事後,迄今未曾召開股東常會,亦多年未召開董事會,更未曾改選董監事,直至106年5月6日董事長為出售廠房土地,始突然通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臨時提案要求辦理公司解散。然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與公司法規定應將上開解散議案記載於召集事由上之規定相違背,且未提出相關財務資料揭露予股東知悉公司財務狀況,即率爾於該次股東臨時會中提議進行解散程序,顯然為無效會議。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於裁定前訊問相對人,經其函覆意見表示聲請人確實自97年6月30日各持股900股迄今,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乙節,並無意見等語。

三、經查:㈠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故符合上述要件之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公司法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且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其聲請選任檢查人之權利,公司法已嚴格限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百分之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可見於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因此,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即應准許,公司亦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㈡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且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及持有繼續1年以上之事實,有相對人公司股票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至27頁、第36頁),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函覆表示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乙節無意見一語(本院卷第34頁),是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院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本件選派檢查

人適當之會計師,該會函覆推薦楊月雲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號16樓之3)為檢查人,並檢附其學經歷表以供參考,此有上開公會106年9月1日會總字第1060363號函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38頁)。本院審酌楊月雲會計師為淡江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桃園縣政府主計室股長等職務,目前擔任冠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已逾26年,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兼備,應足適任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並對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得為適當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楊月雲會計師為檢查人。又選派之檢查人乃依其專業判斷應檢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等相關資料,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係明文規定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未指定檢查之項目,故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容有所誤,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編號│帳目 │├──┼───────────────┤│ 1 │傳票 │├──┼───────────────┤│ 2 │進銷項發票憑證 │├──┼───────────────┤│ 3 │總帳 │├──┼───────────────┤│ 4 │股東權益變動表 │├──┼───────────────┤│ 5 │資產負債表 │├──┼───────────────┤│ 6 │損益表 │├──┼───────────────┤│ 7 │銀行往來對帳單 │├──┼───────────────┤│ 8 │股東名冊 │├──┼───────────────┤│ 9 │401申報表 │├──┼───────────────┤│10 │營業所得稅申報表 │├──┼───────────────┤│11 │99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之││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2 │99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之││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3 │99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之││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 │表 │├──┼───────────────┤│14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