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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送達代收人 姜明嘉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益力興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