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送達代收人 姜明嘉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益力興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