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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裁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任為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南公司)之清算人,迄今處理信南公司之事務如下: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5年度助執字第1210號執行拍賣事件相關文件、撰寫對應買人之應買表示不同意之陳述意見狀及尚有債權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留待將來處理等,爰聲請裁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規定甚明。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上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4月24日104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派為信南公司之清算人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字第40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主張其擔任信南公司清算人期間,處理事務包括: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5年度助執字第1210號執行拍賣事件相關文件、撰寫對應買人之應買表示不同意之陳述意見狀及尚有債權人之債務留待將來處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6年4月25日雄執己105年助執字第00000000號通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6年10月26日雄執己105年助執字第00000000號函、106年10月31日行政執行陳述意見狀等影本在卷可稽,堪可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信南公司清算人期間,處理事項多屬單純收受通知、函文等庶務性工作,另撰寫對應買人之應買表示不同意之陳述意見狀內容僅1頁,且性質較單純,並斟酌日後之後續事項待處理,再參酌聲請人以專業律師身分擔任清算人,具有公益性質,不宜依一般受託處理法律案件之市場價格給予報酬,以及聲請人辦理清算事務所投入之各項人力、時間、成本、本件清算程序之繁簡等情,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應以新臺幣15,000元為允當。

三、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案由:裁定清算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7-11-10